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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氧树脂及相关产品标准(十九)
所属类别:行业新闻 浏览次数:423次 日期: 2014年05月30日 08时05分

附录D

(规范性附录)

挥发性有机物(VOCS)的测定 固体吸附-热脱附气相色谱-质谱法

D.9 分析浓度的计算

(1)气体中化合物浓度的计算

 

\

 

式中:C——气体中分析物质的浓度,μg/m3;

A——样品中分析物质的含量,ng;

Vs——标准状态下(0℃,101.325kPa)的采样总体积,L。

 

\

 

式中:V——实际采样体积,L;

P——采样时的大气压,kPa;

t——采样时的温度,℃。

(2)使用内标进行定量时相对响应因子(RRF)的计算

 

\

 

式中:Is——目标化合物的峰面积;

Cs——目标化合物的浓度,μg/ml;

Iis——内标化合物的峰面积;

Cis——内标化合物的浓度,μg/ml。

(3)样品中分析物质的浓度计算

 

\

 

D.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

(1)实验室空白:对于Tanex®吸附剂,实验室内单个化合物空白水平应该低于纳克(一般为0.01~0.1ng);对于Porapaks®、Chromosorb® 系列和其他多孔聚合物吸附剂,实验室空白水平不应大于10ng。吸附剂本底的峰面积或峰高≥样品的10%时,试验结果应作标记。

(2)现场空白:如果现场空白的峰形与样品相同,浓度水平≥5%样品浓度,应对采样的密封情况、储存条件进行检查。浓度水平≥10%样品浓度时,采集的样品无效。

(3)所测定化合物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≤25%。

(4)加标回收的百分相对偏差≤20%。

当前:环氧树脂及相关产品标准(十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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